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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款及細則
租賃遊艇細則及條款
多謝貴客選用本公司之遊艇租賃服務,由於天氣變化會影響行程請預先查閱本公司之條款以作出決定。
1. 租賃人必須簽署遊艇確認書及租賃細則後方可支付50%租金作實,餘款須於開船前七天以現金付
清,如因私人理由取消,所繳交租金概不發還,如訂船時間少於七天須付全數租金作實。
2. 船上禁止攜帶任何違禁物品及使用非法藥物,如有發現船長有權取消當日之行程及報警處理,一切
損失均由租賃人負責賠償,所繳交租金概不發還。
3. 如租賃人於當日約定時間後 2小時仍未登船及沒有任何指示,本公司有權取消當日之船期,所繳交
租金概不發還。租賃人於預訂時間內提早返回碼頭,餘下之時間不作補償,如超出預訂時間仍未返
回碼頭,即以超時計算。
4. 登船人數不得超出限額,否則船主有權拒絕開船。每次租用船之行車時間最多為 4小時。租用時間
日間為8小時,晚間於23:00前為4小時。如超出以上時間則以超時計算。
5. 租賃人及其參與者有責任保障船上之家具、設施、物品及設備完整無損,亦需遵從該指示方式使用,
如因個人或參與者違反指示而導致損壞及遺失,一切均由租賃人負責賠償。
6. 如因天氣轉變或安全理由,船長有權決定選擇較安全的航線及地點登岸。租賃人必須在同一碼頭上
落船,如有特別安排,必須提前與本公司洽議。
7. 出航前機件發生故障,而未能及時修復,本公司將盡速通知租賃人改期或以相約等級之船代替或退
還租金,如顧客選擇退款,除全數退回外,本公司將另加已收款項之5%作為失誤之補償。
8. 若航行中機件發生故障,船長當盡其所能送客回航,如用船時間已逾租用時間之二份一或已抵目的
地,恕不另作補期。如若補期,亦只可改於平日使用或按比例退還部份租船金額。
9. 所有船隻均按照香港法例購有法例規定之各項保險,任何乘客攜來之財物,應自行負責其本身之安
全保障,於船上如有失竊,本公司恕不負責,但可代安排報警處理。如船上發生任何損傷或意外,
其因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或其任何職員之疏忽引致受損,租賃人可依據保險條款作出應有之責任申
請賠償。
10. 如船期取消或改期,本公司代租賃人預訂之物品及飲食,由於食物已製成或其他因素,租賃人仍須
自行如期到出發處取回有關物品及食物自行分發,議定費用,仍要如數付清。
11. 若於出航當日或開航2小時前仍懸掛三號風球或以上或黑色暴雨警告,則當日行程一律延期。租賃
人如要求退款,本公司將退回船租之50%。
12. 於租用時間內,旅途中轉掛三號風球,依保險條例及安全理由,船長有權於2小時內提早回航,餘
時將不作補償。
13. 租賃人不可攜帶大型音響器材、寵物及違禁物品登船,一經發現船長有權拒絕開船,客人仍要如數
清付當日之船租。
14. 為乘客安全理由,船上不准跳舞、不可燒烤,上層不准跳水,夜間不准游泳,如遇上以上情況經船
長勸籲無效,船長有權將船駛返碼頭乘客必須離船登岸,當日之船租客人仍要如數清付。
15. 租賃人如選擇港島南區赤柱卜公碼頭登船,亦必須視乎天氣情況,如遇上西至西南 3 至 4 級或以上、
船長有權更改於附近碼頭登船,租賃人必須要依從船長提議。
16. 租賃人如需要租用快艇進行水上活動,本公司可代為安排,但由於滑水、香蕉船此類水上活動屬於
高危,因此使用者應自行決定進行與否,使用者亦必須自行購買有關保險以作保障,本公司恕不負
責。
17. 本公司根據香港法例為本公司所有可出租遊艇投保第三者保險。 承保範圍僅限於遊艇內發生的事
故。 對於因以下原因造成或促成的任何損失,本公司概不負責:
乘客在酒精影響下發生事故,乘客不在遊艇上時發生的事故,如游泳、潛水、浮潛、使用
充氣玩具 (包括滑梯或充氣泳池);在整個遊艇旅行期間,兒童由其監護人全權負責。請確保您的
孩子受到監督以確保他們的安全。我們建議所有乘客根據自己需要購買相關的保險。
18. 船隻最遠航程範圍,東面:南風灣、糧船灣 ,南面:南丫島或浦台島,西面:大嶼山長沙及東涌,
如超出以上範圍,必須額外附加油費,費用另議。
19. 除黑色暴雨警告或懸掛三號風球以上租賃人可將行程延期外,如因天氣不穩定,例如一號風球、雷
暴警告、黃色暴雨警告、紅色暴雨警告或下雨天,租賃人必須如期出發,否則所繳付之租金一概不
退還。
20. 請注意所有已確認的預訂都必須遵守香港政府的規定,社交限制規則及船上允許的人數,如果在您
預訂的日期之前,社交距離規則尚未更改,本公司有權將租用日期延遲。
21. 本協議跟據海事法例第 548D 章《商船(本地船隻)(證明書及牌照事宜)規例》
6.第 IV 類別船隻所受的限制
(1) 除在符合以下情況下外,不得使用第 IV 類別船隻 ——
(a)由船東純為遊樂用途而使用;或
(b)( 如該船隻已出租予任何人 ) 由承租人純為遊樂用途 而使用。
(2) 除非符合以下條件,否則不得收取租金或報酬而將第 IV 類別船隻出租 ——
(a) 該船隻根據書面租船協議或書面租購協議的條款出租;
(b) 上述協議載有一項清楚述明以下事宜的警告 ——
(i) 承租該船隻的人如不遵守《商船 ( 本地船隻 )( 證 明書及牌照事宜 ) 規例》( 第548 章,附屬 法例 D) 第 6(5)(b) 條,即屬犯罪;
(ii) 承租該船隻的人應仔細閱讀該規例第 6 條 ( 第 (1)、(2) (4) 款除外 );及
(iii) 上述協議內何處載有該等條文的全文;
(c) 上述協議的內文或附件載有本條 ( 第 (1)、(2) 及 (4) 款除外 ) 的全文;
(d) (b) 及 (c) 段提述的警告及條文全文採用上述協議餘下部分所採用的同一語文,並且須以顯 著方式於上述協議內呈示;及
(e) 上述協議由船東及承租該船隻的人簽署。
(3) 除非有以下文件就作為某類型而領有證明書的第 IV 類別船隻具有效力,否則不得收取租 金
或報酬而將該船隻為擬用於涉及載客的服務的用途出租——
(a) 根據《驗船規例》規定屬該類型的第 IV 類別船隻須有的、證明該船隻適合用於該服務
的檢查證明書或驗船證明書;及
(b) 在顧及上述擬用於的服務下,根據本條例第 VA 部規定屬該類型的第 IV 類別船隻須有的
第三者風險保險單。
(4) 如第 (1)、(2) 或 (3) 款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遭違反,有關船隻的船東、其代理人及船長每
人均屬犯罪,一經定罪,可處第 3 級罰款。
(5) 凡收取租金或報酬而將第 IV 類別船隻出租——
(a) 船東、其代理人及船長須確保 ——
(i) 有關書面租船協議或書面租購協議存放於該船隻上;及
(ii) (如該船隻運載任何乘客)第(3)款提述的檢查證明書或驗船證明書及保險單、或它們的核 證副本存放於該船隻上; (2005 年第 24 號第 23 條)
(b) 承租該船隻的人須確保在他管有該船隻的整段期間內——
(i) 該船隻除了由他純為遊樂用途而使用外,並無作其他用途;及
(ii) (a)段提述的文件存放於該船隻上;及
(c) 在獲授權人員提出要求下,船長須出示(a)段提述的文件以供查閱。
(6)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(5)款,即屬犯罪,一經定罪,可處第 2 級罰款。
(7) 承租第 IV 類別船隻的人違反第(5)(b)(ii)款即使是可歸因於船東、其代理人及船長違反第
(5)(a)款,他違反第(5)(b)(ii)款亦不僅因此事而屬有合理辯解。
(8) 為施行本條,在以下情況下,第 IV 類別船隻即視為由某人純為遊樂用途而使用——
(a) 在該人是一名個人的情況下,該船隻是用於運載該名個人、他的家庭成員、親 屬、朋友及 僱員以及他的僱員的家庭成員、親屬和朋友,以作他們的遊樂用途;或
(b) 在該人是會社、公司、合夥或組織的情況下,而該船隻是用於運載該會社、公司、 合夥或 組織的成員及僱員,以及該等成員及僱員的家庭成員、親屬和朋友,以作他 們的遊樂用途。
(9) 如某人根據租購協議承租第 IV 類別船隻,而該人憑藉第 9(b)條於該船隻的擁有權證明書內獲指 名為船東,則第(3)及(5)款不適用於該租購協議,而該等條文亦不在關涉該協議的 範圍內適用於 該船隻。
22. 租賃人必須清楚、了解及接納以上條款細則,方可簽回此確認書,租賃人亦有責任通知參與者有關
細則之內容,確保參與者之安全。
天氣變化不能預測,出發當天或之前會遇上以下情況,例如 :下雨、雷雨、雷暴警告、紅色或黃色暴
雨警告、1 號颱風訊號懸掛、大浪、大風或指定目的地未能到達,在以上情況下,行程不能取消或改期,
除黑色暴雨警告或懸掛 3 號颱風訊號或以上而影響當日海面安全方可改期。
如非指定情況下改期,可能導致貴客部分金錢損失,敬希體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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